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家訴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家訴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97年度家訴字第82號原告戊○○
丑○○寅○○子○○乙○○丙○○甲○○辛○○庚○○民國77年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卯○○住臺南縣被告丁○○住中國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戊○○、丑○○、寅○○、子○○、乙○○、丙○○、甲○○、辛○○、庚○○為原告己○○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至第172條規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如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5條、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己○○已於民國96年11月18日死亡,有除戶戶籍謄本1份在卷為憑,又原告己○○所委任之訴訟代理人 黃逸仁 律師已於97年8月11日具狀陳明解除本件訴訟之委任在案,有陳報狀在卷可憑。經查,原告己○○之繼承人有其子女及代位繼承之孫子女戊○○、丑○○、寅○○、子○○、壬○○、乙○○、丙○○、甲○○、辛○○、庚○○、癸○○,有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考,上開繼承人除原告癸○○、壬○○二人外,其餘繼承人既迄今均未聲明承受訴訟,本院爰依前揭規定,依職權裁定命上開原告己○○之其餘繼承人戊○○、丑○○、寅○○、子○○、乙○○、丙○○、甲○○、辛○○、庚○○承受訴訟,並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鄭彩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8月14日
書記官黃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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