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家訴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家訴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97年度家訴字第82號原告癸○○己○○之承
壬○○己○○之承戊○○己○○之承丑○○己○○之承寅○○己○○之承子○○己○○之承乙○○己○○之承丙○○己○○之承甲○○己○○之承辛○○己○○之承庚○○民國77年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卯○○住同上上列原告與被告丁○○間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伍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壹佰伍拾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參仟元,尚不足新臺幣伍仟壹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仟壹佰伍拾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鄭彩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7年9月2日
書記官黃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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