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繼字第1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繼字第1438號聲請人 游仕玄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李在琦 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李在琦生前為花蓮市○○段○○○○○號之抵押權利人,因該抵押權已罹於時效,聲請人為該抵押權標的物部分土地之所有人,日前起訴聲請塗銷該筆抵押權,目前在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審理中,惟被繼承人於民國99年6月14日死亡,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是否仍有應繼承之人不明,而其親屬會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致聲請人無法行使權利,為確保聲請人權益,爰依法請求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李在琦(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前經本院於100年10月28日以99年度財管字第166號裁定選任 王啟安 律師為其遺產管理人在案,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99年度財管字第166號案卷核閱無誤。是本件聲請人重覆聲請選任被繼承人李在琦之遺產管理人,核無必要,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9月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