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金訴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期貨交易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金訴字第17號被告 陳人豪 選任辯護人 林梅玉 律師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本院認為適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18日中華民國106年9月18日上正本經核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鐘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