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77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771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丘宗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史中強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查相對人住居於桃園市,有個人戶籍謄本在卷可稽,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