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0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0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095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聖賢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7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聖賢所犯如附件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按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查本件受刑人林聖賢犯如附件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判處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刑,已分別確定在案;且本件聲請係受刑人經檢察官以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公務詢問紀錄表詢問受刑人後,受刑人回覆詢問並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符合前揭規定,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件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犯法益,並考量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等情狀,暨本院於裁定前,業以書面通知而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經受刑人表示無意見,有本院詢問單1紙在卷可參等情,爰依前揭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茂榮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
書記官黃雅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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