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5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5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546號原告 林穎慧 被告 鴻天 下第一期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芳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第一項,屬因財產權起訴,但不能核定其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計算;又本件訴訟標的第二項,依其請求之金額為30萬元。原告以一訴主張上開二項標的,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合計為19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3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日
書記官謝明倫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