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40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文凱選任辯護人陳鴻琪律師(法律扶助律師)被告 吳思葦 選任辯護人 劉千綺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被告 謝岳峰 選任辯護人 陳佑寰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文凱、吳思葦、謝岳峰均自民國壹佰零肆年伍月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張文凱、吳思葦、謝岳峰等人經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16日訊問後,被告張文凱業已坦承部分犯行,被告吳思葦坦承犯罪不諱,被告謝岳峰則否認犯行,惟有卷附證人 洪彬益 、 王士翔 、 何宗憲 、 李政緯 證詞、通訊監察譯文、LINE通話內容翻拍照片、扣案毒品及槍械等相關事證可資佐證,是被告張文凱所涉販賣第二級毒品、第三級毒品、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等罪嫌、被告吳思葦所涉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嫌、被告謝岳峰所涉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嫌均屬重大。又其等所涉販賣第二級、第三級毒品罪嫌,均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以該等罪名法定刑度之重,顯有客觀理由足認被告等人有逃亡之虞,其中被告謝岳峰未能敘明扣案毒品來源以及疑似毒品交易對象之年籍,而該等共犯及證人均未到案,是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謝岳峰有勾串共犯、證人之虞,因認被告等人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均自104年2月16日起執行羈押,其中被告謝岳峰併予禁止接見通信。嗣本院於104年3月25日審理時,因認被告謝岳峰已無勾串共犯、證人之虞而解除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茲因前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經訊問被告張文凱、吳思葦、謝岳峰後,被告張文凱坦承部分犯行,被告吳思葦、謝岳峰則供認犯罪不諱,並有如起訴書所載之證據可佐,堪認被告等人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嫌疑重大。雖本案業已審理終結,然尚未宣判,亦未定讞,而被告張文凱所涉販賣第二級、第三級毒品、吳思葦所涉販賣第三級毒品、被告謝岳峰所涉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之犯行,均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客觀上足認被告等人有因受重刑諭知而逃匿以規避日後審判及執行程序之高度可能性,是被告等人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本院審酌若命被告等人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後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佐以被告等人所涉上開犯行戕害民眾身心,危害社會治安甚鉅,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等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對被告等人續行羈押處分尚屬適當,因認被告等人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4年5月16日起延長羈押2月。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蔡明宏
法官林尚諭法官蘇怡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志忠中華民國104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