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審訴字第17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審訴字第1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審訴字第17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吳玉英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253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吳玉英被訴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吳玉英於101年12月17日,在桃園縣平鎮市○○路○段○○○巷○號住處,與告訴人 陳淑娟 因故發生口角,竟基於傷害之犯意,不顧陳淑娟手抱幼兒,仍出手抓陳淑娟之頭髮及毆打陳淑娟身體,致陳淑娟受有雙手瘀青、臉部抓傷等傷害,因認被告陳吳玉英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惟查,此項罪名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陳淑娟已具狀撤回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按,揆諸首揭法條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至被告涉犯偽造文書罪部分,本院另以簡易判決處刑,在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25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蘇昌澤法官林宜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蔡紫凌中華民國103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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