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91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910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相對人即債務人 倪唯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貳佰貳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零玖佰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收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收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收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