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審交易字第28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審交易字第2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審交易字第28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孝政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27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鄭孝政於民國(下同)102年11月22日晚間10時許,飲用酒類後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涉犯公共危險罪嫌部分,業經本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24344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沿桃園縣桃園市○○路往三民路方向行駛,嗣於同日晚間10時15分許,行經桃園市○○路與民安路路口時,本應注意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行駛至交叉路口,應遵守燈光號誌,而當時天候晴、夜間有照明、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物,且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貿然搶越紅燈直行,適 胡雅婷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沿民安路通過該路口時,因閃避不及,二車發生碰撞,使胡雅婷受有下巴撕裂傷等傷害。而鄭孝政於肇事後,在偵查機關尚未發覺犯罪前,即向據報前來處理車禍之警員 羅辰婷 自首犯行,坦承肇事而表示願意接受裁判。案經胡雅婷訴由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偵辦,因認被告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惟查此項罪名依同法第287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胡雅婷於本院審理中,具狀聲請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稽,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25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楊廼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吳忻蒨中華民國103年7月2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