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38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易字第3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上易字第381號上訴人即被告 朱國勇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207號,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901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朱國勇於民國102年10月18日收受原審判決,於102年10月25日提起上訴,其上訴狀未敘述理由,經原審於102年12月25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該裁定於103年1月16日送達於上訴人收受,有上開刑事上訴狀1份、原審裁定書1份、送達證書2紙在卷可稽。上訴人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亦未遵原審令期限內補正之裁定,迄今已逾期仍未補正,顯屬欠缺法律上必備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21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洪于智
法官蕭世昌法官何燕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昱志中華民國103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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