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35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訴字第43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建築執照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35號原告天悅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沈德村 原告鼎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陳昭宏 原告泛喬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李必賢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慶雲 律師
楊靖儀 律師 陳裕文 律師被告高雄市政府工務局代表人 楊明州 訴訟代理人 雷雅菁
周元培 律師 周村來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建築執照事件,原告不服高雄市政府中華民國100年7月15日高市府四維法訴字第1000075597號、100年7月15日高市府四維法訴字第1000075786號、100年7月15日高市府四維法訴字第1000075787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準備程序,並訂於中華民國101年6月12日上午10時,於本院第4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24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戴見草
法官簡慧娟法官孫國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24日
書記官周良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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