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206號聲請人 游文添 聲請人 李梅子 聲請人 王淑華 相對人 葉育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葉育晉於民國101年12月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台幣(下同)60萬元,約定有違約金及債務不履行之賠償金,並於101年12月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同額之普通抵押權(債權額比例:游文添、李梅子、王淑華各1/3),以擔保前揭債務之清償,經登記在案,清償日期原為102年3月7日,嗣經雙方合意延期至102年7月7日。
詎前揭債務屆期未獲清償,計尚欠本金60萬元、違約金及債務不履行賠償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現金收據、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以上皆為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表:(土地)102年度司拍字第206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埤頭鄉│崙子│崙子│118│田│00│69│98.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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