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89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蕭瑋倫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瑋倫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受刑人即被告蕭瑋倫前於附表編號1至2所示犯罪時間,觸犯附表編號1至2所示各該罪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本院分別於附表編號1至2所示判決日期,各處其宣告刑如附表編號1至2之所示,且均案經確定尚未執畢。此悉由本院職權核閱如附表所示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內容無訛。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並考量其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定應執行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51條
第5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 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曾禹晴
【附表】受刑人蕭瑋倫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罪名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月
犯罪日期
111年3月初至111年6月23日查獲止
113年1月31日下午9時18分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6845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776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簡字第1014號
113年度基簡字第1119號
判決日期
113年6月12日
113年9月3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簡字第1014號
113年度基簡字第1119號
確定日期
113年7月25日
114年1月6日
得否
易科罰金
是
是
備註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助字第900號(中檢113執12300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40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