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訴字第142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有關領事事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428號原告 劉順達 上列原告因有關領事事務事件,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院臺訴字第1020141182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按件數徵收裁判費。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98條第2項定有明文。訴狀未表明上開法定事項,或未繳納裁判費,為不合起訴程式,經限期命補正而不補正者,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因有關領事事務事件,於102年10月7日、同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聲明狀,表示不服行政院院臺訴字第1020141182號訴願決定,原處分損害其權益,但保留對外交部之起訴等語。查行政訴訟法並無保留起訴之制度,經本院再以
102年11月8日院貞審三股102訴01428字第1020011323號函請其於文到7日內明確表示是否有起訴之意,如逾期未明確說明,即以訴訟事件處理,惟原告於同年11月18日再提聲明狀,仍表示其絕對不服行政院院臺訴字第1020141182號訴願決定,並保留對外交部之起訴等語,本院乃以原告有提起行政訴訟之意辦理。經核原告聲明狀並未表明被告、訴之聲明等事項,且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102年度訴字第01428號裁定命其於文到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2年10月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證,原告並未補正,本院再以102年11月8日院貞審三股102訴01428字第1020011323號函請其於文到7日內補正,該函於102年11月13日送達,亦有送達證書可稽,原告仍未補正,其起訴程式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5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鄭淑貞
法官黃本仁法官徐瑞晃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2月5日
書記官吳柏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