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6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6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6449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法定代理人乙○○
地下1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常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相關債權證明文件,俾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6年3月8日
民事庭法官游秀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3月8日
書記官林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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