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簡字第1656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鄭安成 等間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上訴
人對於本院高雄簡易庭民國103年3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95,328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鄒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