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0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0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0201號債權人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翟甲辰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債權讓與通知之釋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
書記官廖梅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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