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0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0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0159號債權人上能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恩惠 法定代理人 張之毓張美娟 法定代理人 鄭採英 債權人 林美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李裕榮宋詩亮鄧薛桂珠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
第4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件債權人乃對不同之債務人為分別請求,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㈡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聲請人上能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業於97年11月24日經授中字第0973525548號函准廢止,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
書記官謝坤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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