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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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53號聲請人 趙政
趙政家 相對人 趙政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以下同)405,1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7日
民事庭法官王政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調解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調解聲請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7日
書記官莊茹茵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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