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04年度馬簡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馬簡字第25號
原   告 國立澎湖高級海事水產職業學校
法定代理人  許德便
訴訟代理人  董瑞寶
被   告  蔡秉德
被   告  蔡興階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日下午三
時三十分於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19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官陳炫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19日
書記官林德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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