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419號聲請人 魏誓鋒 相對人銤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明儀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銤祈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
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墊款、票據等款項,設定新臺幣(下同)4,0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債務清償日期為民國111年10月5日,經登記在案。
㈡嗣聲請人持有相對人銤祈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11年1月3日簽
發,票面金額為30,000,000元,到期日未載之本票1紙。詎聲請人於民國112年1月5日向相對人提示本票未獲付款,尚欠本金共30,000,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本票1紙、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確定證明書、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等影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表:
編號土地坐落地目面積權利範圍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1臺中南區頂橋子頭87-81,603.00全部編號建號基地坐落--------------門牌號碼建築式樣主要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樓層面積合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17770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樓梯間、辦公室、機械室、防空避難室、停車空間、鋼骨造、13層1層:834.202層:577.163層:773.844層:786.955層:786.956層:786.957層:786.958層:786.959層:786.9510層:786.9511層:786.9512層:786.9513層:369.23地下1層:1,492.15地下2層:1,492.15地下3層:1,492.15屋頂突出物一層:101.71屋頂突出物二層:53.25合計:14,268.39陽台:811.43全部臺中市○區○○路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