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勞專調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勞專調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專調字第99號原告DarleneMarieNunez
JoeWilliamHarryMilne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清福 律師
蔡律灋 律師 吳佩真 律師被告歌倫比亞美語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正大 訴訟代理人 許英傑 律師
王楫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於中華民國無住所、事務所及營業所者,法院應依被告聲請,以裁定命原告供訴訟費用之擔保;原告於裁定所定供擔保之期間內不供擔保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訴,民事訴訟法第96條第1項前段、第101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DarleneMarieNunez為美國籍人士、JoeWilliamHarryMilne(下稱原告2人)為英國籍人士,且於我國無住所、事務所及營業所,本院前依被告聲請於民國112年11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以新臺幣108,433元為被告供訴訟費用擔保,該裁定已於112年11月30日送達原告2人之共同訴訟代理人,有本院達證書為憑,原告2人迄未依裁定供訴訟費用擔保,有本院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可參,揆諸前揭規定,應駁回其訴。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1條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勞動法庭審判長法官黃渙文
法官吳昀儒法官莊毓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書記官劉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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