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5年度上易字第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5年上易字第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判決95年度上易字第9號上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6號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不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度花易字第55號中華民國94年12月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216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被告乙○○無罪,並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一審判決書記載之理由。
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縱使法院尚未合法送達保護令予被告收
受,但保護令係自裁定日開始生效,而甲○○既已告知保護令情事,則被告對保護令之內容自無法完全諉為不知云云。
惟被告在收受保護令之前,既無從知道保護令之確實內容,自
不得對被告論以違反保護令罪名,原審就此已經詳為論述,尚難以上訴意旨所為臆測之詞對被告為不利之認定。本件檢察官之上訴,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71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崔紀鎮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
審判長法官何方興
法官蔡勝雄法官王紋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書記官鄧瑞雲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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