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75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75431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代理人乙○○債務人丙○○○○○○債務人丁○○債務人甲○○
樓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丙○○○○○○、丁○○、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丙○○○○○○、丁○○、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書記官林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