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754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75414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5法定代理人丙○○
樓、5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肆萬伍仟貳佰肆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參萬伍仟陸佰陸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九十七年十一月十日起按月計付新台幣壹仟伍佰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書記官龔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