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50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50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50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7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3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5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雪玉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8月6日
書記官吳瓊英┌──────────────────────────────────────────────────────┐│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50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通達機械有限公司萬泰商業銀行南崁分│96年8月15日│530,000元│CU00四五八三│││1│ 廖素麗 │行│││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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