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49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49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490號聲請人甲○○
之7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7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支票1紙,前經聲請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10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97年2月15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按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97年度司催字第107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97年6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賢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書記官羅美英┌───────────────────────────────────────┐│支票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1│茂家商行│合作金庫商業│97年2月15日│24,970元│YA0000000││││ 彭義龍 │銀行大成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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