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司拍字第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4年度司拍字第4號聲請人 林柏宏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黃粮育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4年3月8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