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6號
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 姚三淇 等二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依照民國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裁判費提高為新臺幣為3,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14年3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