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8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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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8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822號上訴人 林凾瑟 被上訴人 顏牧群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4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13,738元【計算式:(臺中市○○區○○段○○○○號土地:公告土地現值17,600元/平方公尺×面積
5.23平方公尺)+(臺中市○○區○○段○○○○○號土地:公告土地現值16,500元/平方公尺×面積55.86平方公尺)=1,013,7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智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5月28日
書記官廖鳳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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