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12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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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12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基益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2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基益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基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王基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均詳如附表所示),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本院101年度簡字第2053號、101年度易字第1234號刑事判決書各1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1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俞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馥瑄中華民國101年9月11日受刑人王基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100年12月17日20時許│101年2月18日0時5││││分許│├──────┼──────────┼──────────┤│偵查機關年度│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案號│署101年度毒偵字第│署101年度毒偵字第│││1297號│1317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簡字第2053號│101年度易字第1234號│││││││事實審├──┼──────────┼──────────┤││判決│101年3月29日│101年5月21日│││日期│││├───┼──┼──────────┼──────────┤││法院│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判決├──┼──────────┼──────────┤││判決│101年3月29日│101年5月21日│││確定│││││日期│││├───┴──┼──────────┼──────────┤│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