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審易字第9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侮辱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審易字第96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官芳上列被告因侮辱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657
8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周官芳公然侮辱人,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所犯之罪,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二、犯罪事實:周官芳與與陳許月貞均係桃園縣中壢市○○路○段○○○號「龍門天下社區」之住戶。周官芳與陳許月貞因對於社區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選舉結果有所爭執,周官芳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01年1月5日晚間10時30分許,在不特定住戶均能任意出入之上開社區1樓交誼廳之辦公室內,公開以「你給你老公戴綠帽」等語侮辱陳許月貞,足以損害陳許月貞之名譽。
三、認定被告犯罪所憑之證據:㈠被告周官芳於本院行準備程序中及審理時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陳許月貞、證人 曾馨慧 、 陳淑芬 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爰審酌被告無端以前述侮辱方式貶損告訴人之名譽,其犯罪之手段,缺乏尊重他人名譽之法治觀念,惟念及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其犯罪之動機、目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陳淑蓉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
刑事庭法官黃翊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宜亭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