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329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3290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秀啟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琴芳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琴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叁仟伍佰零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肆仟柒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臺幣壹仟元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2月5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2月5日
書記官殷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