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重附民字第1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有價證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台有通商股份有限公司兼代表人 林偉仁 訴訟代理人任順律師
萬建樺 律師被告甲○○
乙○○丙○○戊○○丁○○
樓上列被告等因96年度重訴字第80號偽造有價證券案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2月5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劉煌基
法官劉秀君法官賴淑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小玲中華民國97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