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10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104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四七五五號),而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詳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惠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佳君中華民國96年10月9日附錄論罪科刑實體法條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