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156號
聲請人大江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拾叁萬柒仟零肆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91年度訴字第6062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字第837號、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456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更㈠字第129號、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21號判決確定,其第一、第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均由相對人負擔;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華民國97年12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定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12月5日
書記官高秋芬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58,717元相對人繳納。
第二審裁判費88,075元相對人繳納。
第三審裁判費70,255元聲請人繳納。
第三審律師酬金80,000元聲請人預付。
(最高法院97年度台聲字第678號)合計297,047元應由相對人負擔283,832元,相對人已繳納146,792元,尚須負擔137,040元。
第二審追加之訴訴訟費用13,215元應由聲請人負擔。(追加租金810,000,裁判費13,21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