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311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31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3119號聲請人甲○○(即 王顯榮 之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236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1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素鳳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12月5日
書記官林玗倩┌───────────────────────────────────────────────────┐│附表:97年度除字第236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2-ND-000000-0│股票│1│1000││├──┼───────────────┼──────────────┼────┼───┼────┼───┤│002│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4-NX-000000-0│股票│1│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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