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63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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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6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63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俊廷上列受刑人因違反修正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執聲付字第2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俊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俊廷因違反修正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4年度上訴字第80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3月確定,於民國105年7月2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年2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7年2月26日法授矯字第1070155217
1號函附附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謝靜慧
法官錢建榮法官陳美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于耀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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