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62號原告灌頂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榮吉 被告 蔣董春菊
董順宸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貳、實體事項、四」第5行所載「保全債權為目的而行使債務人即 黃民穎 之遺產分割請求權,」應更正為「保全債權為目的而行使債務人即 董順賢 之遺產分割請求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士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書記官陳恩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