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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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64號原告 韓瓊華 訴訟代理人 陳明瑾 律師
陳樹村 律師被告 洪新長 訴訟代理人 洪菁蓮
洪聰榮 被告 洪新泉
李宛蓉 上列三被告訴訟代理人 陳建宏 律師被告 韓華民
韓華忠 韓華參 韓華斌 韓昭輝 上列四被告訴訟代理人 韓華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3年5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原定於同年6月4日宣示判決。惟本院認尚應就重測前原屏東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分割歷程查明,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兩造如有證據聲請調查,應於113年5月20日具狀陳報本院。逾期未陳報,依民事訴訟法第196條規定辦理。
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士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書記官陳恩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