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05號原告 楊弘琪 訴訟代理人 陳柏中 律師被告 郭坤讓 被告 陳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院裁定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佳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書記官戴仲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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