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62號原告灌頂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榮吉 被告 蔣董春菊
董順宸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灌頂資產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灌頂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士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月5日
書記官廖苹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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