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4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4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422號原告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台南國賓分公司代表人 柯約翰 被告 江翊瑜 上列被告因民國113年度易字第101號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劉怡孜
法官李俊彬法官鍾邦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憶筑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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