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95年度羅小字第334號民事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樓
訴訟代理人 甲○○
           號1樓
           號1樓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5年9月14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零柒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違
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95年2月17日向原告申辦信用貸
款新臺幣(下同)62,580元,購買英文教材,雙方約定借款
期限自95年2月24日起至98年1月24日止,每月1期,共分35
期,每期攤還本息1,788元,如未依約攤還,被告不經催告
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並應按年息百分之
18.25計算違約金。詎被告自95年4月起即拒絕還款,迄今尚
有本金60,792元及自95年4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18.25計算之違約金,尚未清償,屢經催討,均未獲置
理,爰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借款等語。
二、被告對於原告之主張及請求,於本院言詞辯論程序中予以認
諾而不爭執,僅辯以:本件係伊向育呈國際文化事業有限公
司購買英文教材而向原告貸款,當初業務代表並未就貸款方
式說明清楚,伊確實有拿到教材,但後來伊向老師表示要停
止上課,所以老師就不再來上課等語。
三、經查,原告前揭主張,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分期付款申
請書及攤還收息紀錄查詢各1件為證,且被告於本院言詞辯
論程序中對於原告之主張予以認諾而不爭執,堪信原告主張
為真實,至雖被告辯稱老師現已不再上課等語,然此為被告
主動告知教師停課,屬於買受人一方拒絕受領商品服務,並
非受款廠商未提供商品服務,亦與原告無關,尚不得以此拒
付貸款,則被告此部分所辯,尚難採信。故原告主張依兩造
消費借貸契約請求被告清償前揭借款,洵屬有據。
四、從而,原告依據兩造間之消費借貸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
文第1項所示之款項,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法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裁
判費1,000元),並應由被告負擔。又本件係為被告敗訴之
判決,爰併依職權為假執行之宣告。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3、第436條第2項、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436條之20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官郭顏毓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宜蘭縣○○鄉○○
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
民事訴訟法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規定:對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程志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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