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44634號
原 告 茂群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藍營造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
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叁萬捌仟壹佰肆拾壹元,應繳
裁判費新臺幣貳仟伍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
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伍佰肆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馬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