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字第4463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44634號
原   告 茂群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藍營造有限公司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
 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叁萬捌仟壹佰肆拾壹元,應繳
 裁判費新臺幣貳仟伍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
 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伍佰肆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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