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花簡字第9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妨害投票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花簡字第918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被告丁○○被告戊○○被告己○○被告丙○○○上列被告因妨害投票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選偵字第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乙○○、丁○○、戊○○、己○○、丙○○○共同犯妨害投票正確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均褫奪公權壹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146條第1項、第37條第2項,第2條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8條第3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5年11月15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蔡勝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95年11月16日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律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46條第1項: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或變造投票之結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8條第3項:
犯本章之罪或刑法分則第六章之妨害投票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