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855號112年度附民字第2043號112年度附民字第2499號113年度附民字第204號原告 江秀卿
陳光明 龍喆 呂理傑 被告 邱瑞融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63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品潔
法官蔣彥威
法官張琍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紫涵中華民國113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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