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基簡字第9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基簡字第9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基簡字第998號上訴人即原告 張書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羅允豪 等人間,因112年度基簡字第998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69,0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8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周裕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
書記官郭廷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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